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 关于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国家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进步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其它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科技奖。
(三)所有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项计算。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重大专项、重大工程或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指国家及省(部)级下达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别。
(四)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五)本评审条件所指项目“参与”、“主要承担者”、“主持”等以项目任务书或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主持人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主要承担者是指排名前4的完成者,参与者是指项目组其他人员,获奖项目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刊物是指在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职务)评审中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