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区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激发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建设高素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关键领域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机械、电子、电气、电力、电机、测控、仪表、冶金、矿山、化工、制药、食品、石油天然气、建材、轻工等领域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按照上述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和专业属性,将工程师(中级)和高级工程师(副高级)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划分为以下三个专业类别:
(一)研究开发类: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产品设计开发、工程设计、新材料研发、科技成果推广及产业化、产品标准研究和制定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及相近的研发类技术工作;
(二)制造施工类:从事本领域生产制造过程工艺研究、工艺工装设计、技术改造、过程控制、工程施工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及相近的制造类技术工作;
(三)技术服务类:围绕企业生产制造过程,针对服务对象、机器、能源和信息等环节从事技术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营销及售前售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流管理等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及相关服务类技术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六)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