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获国家授权专利(前3名),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中型工程、科研、设计、规划、试验、产品研制、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获得良好的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省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 关于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国家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