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适度放宽论文、科研成果的限制条件,用专业工作报告、技术工艺改进方案、操作手册、案例报告等视为论文著作。
5.业绩突出的技能人员可以按照(宁人社发〔2022〕183号)(附件2)及(宁人社发〔2019〕98号)(附件3)文件精神,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五)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申报职称
执行《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附件9)文件精神,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需要换证和重新评审。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六)职称系列转评、区外证书的确认、非公转评等其他方面的执行(宁人社规字〔2021〕16号)(附件5)的规定。
(七)申报人员提供的项目可行性论证、专项报告、论文、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科研项目结题等完成时间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
七、强化资格审核
(一)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核查聘任文件或人事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企业、社会组织核查社保,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需申报单位出具说明;柔性引进人才核查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
(二)加大对申报人职称信息、业绩材料、论文论著弄虚作 假的核查和打击力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情形的人 员,应向用人单位进行通报,并将其拉入职称评审系统“黑名单”, 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相关单位与个人 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移交相关情况。
(三)职称申报实行“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纸质材料严格审查、出具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干评不一致的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3.未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推荐的;4.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外省(区、市)驻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的;5.事业单位不符合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申报的;6.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7.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业绩的;各单位务必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相关倾斜政策
(一)加大对科技改革支持力度。评审中,增加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比重,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较大的,申报时可不受论文、奖项限制。“科创专员”在基层单位、工业园区和企业服务,完成年度任务考核合格的,评审时其工作经历作为业绩,考核优秀的,评审时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