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自治区(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自治区(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自治区(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自治区(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自治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所指“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关于开展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3〕200号)中规定的条件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